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双师素质师资队伍,更多更好地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指标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条件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讲师(或以上)教师技术职务,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3、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含其他相关部委)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程序
第三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于每年9月左右向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符合的具体标准及能够承担哪个专业的哪一门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实践指导课,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部门推荐。各部门在初评的基础上,向组织人事处提交拟认证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组织人事处汇总各部门提交的双师素质教师材料并进行资料的核实。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会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上报的双师素质人员进行会审。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下文认定。
第四章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措施
第八条 学院每年组织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积极参加本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评审和考试、行业特许资格证书、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等的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第九条 学院每年选择一些企业单位作为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基地,有计划地选送一批素质较好的教师到企业进行对口短期或中期专门培训、学习,也可在寒、暑假期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专业骨干教师到教育部、教育厅指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和湖南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学习培训。
第十条 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改变单纯从高校毕业生中引进教师的做法,增加从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比重。
第五章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在年初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目标时,应当明确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目标,分别按相关类型的百分比要求核定出一年的培养人数。
第十二条 各系部对于参加教育部(含其他相关部委)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或参加本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行业特许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等考试的,给予时间上的保证。
第十三条 各系部对于选派到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教师,享受在职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应用于紧密型基地的应用技术研究型科研项目成果,以及取得较好效果并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的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各学院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各系部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各系部要制定教师培训培养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对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的教师要将有关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岗位职务聘任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学校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工作,将作为学院每年考核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双师素质教师待遇
第十八条 对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发给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教师在外培训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骨干教师培养、专业带头人选拔等方面向双师素质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双师素质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对双师素质教师,各系部要在科研项目的开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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