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贯彻和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注重实绩、鼓励先进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并适当向一线和责任重大岗位倾斜的分配原则。
二、工作量津贴的形式
教师的工作量津贴主要由岗位津贴、超课时费、非教学工作量补贴组成。
三、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
(一)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严格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计算,每学期第四周前由教务处以教学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系部,教学计划有调整的,须于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前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教学工作量由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性教学工作量两部分组成,内容包括制定授课计划、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训教学、指导实习和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论文)等。
1、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每50人计一个标准班。
(1)合班系数:2个班合班系数为1.5,3个班以上合班系数为2。
(2)人数系数:班级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视为大班,系数为1.1。
(3)课程系数:同时讲授两门课程以上,在经系部核准的教师主要讲授课程之外的课程,系数为1.2。
2、实践性教学工作量
(1)实验实训课工作量按计划授课时数计算。因为设施有限需分组完成的实验实训,学期初由各系提出分组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增加批次的工作量按一组做完实际所用学时×0.5计算,但每项实训(实验)增加批次一般不得大于4。
(2)实践性教学工作量包括计划制定、课题设计、联系地点、论文报告批改、随班指导及准备、总结、答辩等,由教务处根据实习(实训)计划、开题报告、指导书、教学(实习)日志、总结、学生论文、成绩等进行审核。
①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践性教学(含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学院以每学生总计5课时(100元)的标准,按教学计划分学期发放给系部;
②课题设计、论文指导及批改、毕业论文答辩等工作,学院以每学生1.5-3课时的标准发放给系部。
(二)非教学工作量
非教学工作量指除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以外,与教学工作和教学基本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量,包括教研教改活动、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命题阅卷、系部组考、进修短训、技能训练和比赛等其他教学活动。
学院按教学工作量的10%的比例采取包干和考核分等的方式分配给系部非教学工作量,各系部根据教师承担任务情况进行分配。
四、教师工作量的定额与津贴标准
1、专任教师工作量定额为:学年工作量定额为360课时(法定节假日和全院性活动停课统一核减定额)。教师周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16课时。
2、专任教师按《教师工作规范》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可发给岗位津贴或超课时费。
(1)完成工作量定额的,按教师本人的月岗位津贴标准考核计发岗位津贴;未完成工作量定额的,相应扣发岗位津贴。
(2)超额完成工作量定额,其超过部分按标准计发超课时费。超课时费标准:教授30元/课时,副高25元/课时,中级20元/课时,初级15元/课时,见习期教师10元/课时。
3、行政人员(含实验实训教师)兼课:
(1)课时费标准:不区分教学时间,按相应职称教师超课时费标准的90%比例计算。
(2)兼课工作量:不区分教学时间,学院领导及中层干部不超过4课时/周,其余人员不超过6课时/周,超过部分按比例分段折算课时(超过1-4节/周,按80%折算,超过5节/周以上的部分,按50%折算)。
4、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单位:元/课时):
职称等级
教学
对象
质量 课酬
等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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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含正高)
|
副教授
(含副高)
|
讲师
(含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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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含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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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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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
|
中职
|
高职
|
中职
|
高职
|
中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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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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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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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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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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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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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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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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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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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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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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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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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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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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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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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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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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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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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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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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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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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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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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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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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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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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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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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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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末由系部根据教学和考核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5、非教学工作量补贴标准:不区分教师类别和时间,每课时20元。
五、教师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学年末由组织人事处根据考核情况结算。
2、教师超课时费:
(1)在职教师:学期末核算,学年末发放。
(2)外聘教师:每月按相应职称的C等标准预发,学期末核发。
(3)发放程序:由系部根据上岗标准和考核结果确定每位教师的超课时费发放标准,根据教学计划和考核情况核定工作量后造册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发放。
3、非教学工作量补贴:
(1)在职教师:学期末核算,学年末发放。
(2)外聘教师:按月核发。
(3)发放程序:补贴的一半作为基数由教务处分配给系部,另一半由教务处根据专项工作补贴和考核结果等级分配给系部,系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配,按照每课时20元的标准造册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发放。
4、工作中发生差错或责任事故,按照《教学差错及事故处理办法》,视责任及后果扣发或停发工作量津贴。事假、病假、产假按学院规定执行。
六、附则
1、各系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部的工作量分配办法。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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