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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规范津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调动广大教职工为学院改革稳定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南省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7]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分配改革力度,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向教育教学一线、向重要岗位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向有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的分配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提高学院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分级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

2、体现公平、兼顾效率、绩效挂钩、合理拉开档次的原则;

3、稳定、发展、以岗定薪,规范收入、有所提高的原则;

4、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的原则;

5、按贡献大小,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规范津补贴的构成

教职工的规范津补贴由规范津贴、责任津贴二部分构成。

四、标准及方法

(一)规范津贴

规范津贴由生活津贴、工作津贴(课时津贴)、绩效津贴组成,按月发放。其中教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生活津贴按标准发放;工作津贴、绩效津贴按当月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三部分所占的比例为442

规范津贴发放参考标准(元/月)

表一

 

教授

副高

讲师

助讲

员级

技术员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技师

生活津贴

1448

1252

1108

1030

1010

790

1040

1010

986

1112

工作津贴

1448

1252

1108

1030

1010

790

1040

1010

986

1112

绩效津贴

724

626

554

515

505

395

520

505

493

556

合计

3620

3130

2770

2575

2525

1975

2600

2525

2465

2780

表二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生活津贴

1412

1282

1220

1126

1090

1030

1010

工作津贴

1412

1282

1220

1126

1090

1030

1010

绩效津贴

706

641

610

563

545

515

505

合计

3530

3205

3050

2815

2725

2575

2525

(二)责任津贴

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学院急需的引进人才和负有重要责任人员发放的津贴(含教授、研究员、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对象、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等),发放的标准按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标准执行。

表三                学院标准(元/月)

名称

教授

研究员

学院

正职

学院

副职

系部处室正职

系部处室副职

学院

专业

带头人

中青年

骨干教师

选拔与培养对象

教研室

主任

班主任

标准

500

450

400

350

200

40

30

100

按实

结算

五、经费来源

规范津补贴由市财政包干下拨到学院,由学院按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规范津补贴发放暂行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六、分级考核

学院每月按各系、部门在编教职工人数的岗位标准划拨规范津补贴指标,规范津补贴依据上月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即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各系、部门根据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等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

七、相关规定

1、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补贴对应一定的工作量,行政管理人员每周工作为5天;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长商职院行发[2005]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量不足者,应扣除当月规范津补贴;超额部分,年终结算。

2、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聘任到其他岗位,其规范津补贴的标准执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课)等,要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补贴。具体的扣发标准见《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4、专任教师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工作量,按有关规定取消当年其他的奖励。

八、本办法2008719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087月起试行。以前所发有关的分配问题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试行期间遇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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