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补助对象
第二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如下四类:
(一)2017年6月21日后新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并与长沙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或续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二)引进或培育上述(一)奖励对象的长沙市企事业单位;
(三)2017年6月21日后在全省、全国、国际技能大赛中获奖,并自获奖之日起与所在单位续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长沙市企事业单位职工;
(四)2017年6月21日后选送职工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的长沙市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奖励补助标准
第三条 对新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四条 对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奖励标准:
(一)在全国总工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队参赛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单位10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二)在全国总工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部委、行业主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20名的选手给予1:1的配套奖励。如赛事无现金奖励,则给予第1至3名的选手2万元奖金,第4至10名的选手1万元奖金,第11至20名的选手5000元奖金,同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单位8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三)在省总工会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主办的省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的选手给予1:1的配套奖励。如赛事无现金奖励,则给予第1至2名的选手1万元奖金,第3至5名的选手5000元奖金,第6至10名的选手3000元奖金,同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单位5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申报。获奖人员所在单位每年一季度向市总工会申报上一年度技能大赛奖励补助。申报所需资料为:《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配套奖励申报表》;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获奖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获奖人员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审核。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补助对象,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七条 公示。将拟奖励补助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总工会将奖励补助拨付至获奖个人和单位账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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