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专指自2017年6月21日起在长沙市企业创新创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对象分为创办企业类、核心成果转化类,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给予相应奖补支持。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奖励补贴申报办理工作由各区县(市)、园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创办企业类。新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实缴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市级和区县(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六条 核心成果转化类。自高层次人才携带核心成果加入企业之日起,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按企业实缴主体税种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量部分的市级和区县(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或收入增量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按最高额度奖补一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创办企业类奖补支持的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6月21日后在长沙创办企业;
(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 30% 以上的股东。
第九条 申报核心成果转化类奖补支持的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6月21日后在长沙市企业进行核心成果转化,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
(二)拥有1项以上(含)专利,维持在有效状态并无知识产权争议。核心成果包括: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获得国家、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其他类(含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等)。
第十条 人才所在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属于长沙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人才所在企业按所属税务登记地原则向区县(市)、园区人才窗口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为: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奖补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经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核心成果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长沙人才绿卡复印件(人才签名)。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区县(市)、园区经信部门牵头,按申报项目产业类别分送至宣传文化、农业、商贸等单位;各单位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并提出奖补建议名单和金额;区县(市)、园区经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审定公示。按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区县(市)、园区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人才引进中介及单位奖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及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才奖励,包括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奖励和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奖励。
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奖励(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引进对象为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和入选长沙市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的市级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高层次人才柔性引才奖励(以下简称“柔性引才奖励”)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引进对象为2017年6月21日后来长短期工作并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D类(含)以上相应条件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同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申报当年累计在长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并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或实际成果。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和海外柔性引进人才不属于柔性引才奖励范畴。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对成功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和市级紧缺急需人才的长沙市企事业单位,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引才奖励。
第四条 中介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对为长沙市用人单位成功引进第三条所列高层次人才的中介组织,按人才类别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同一中介组织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柔性引才奖励。对柔性引才项目取得突出成效的长沙市企事业单位,按已付人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报酬的30%,给予单人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用人单位要求是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奖励的中介组织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海外人才联络站、人才协会、产业协会等。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奖励申报由各区县(市)人社局和各园区人才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日期应结合长沙市高精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评审认定工作,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3.人才获得的长沙市高精尖人才或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证书复印件(人才本人签名)。
(二)用人单位申报柔性引才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才奖励审批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3.人才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分类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4.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人才当年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作60天以上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薪酬支付凭证,人才个人完税凭证等;
5.技术攻关、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三)中介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社会中介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
2.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
3.人才获得的长沙市高精尖人才或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证书复印件(人才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4.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服务合同;
5.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实施服务合同中服务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或中介组织到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区县、园区人才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二)审核。各区县人社局、园区人才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柔性引才项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三)审定公示。区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市级媒体或区县(市)、园区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最终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其中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其他两项奖励资金均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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