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工作,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适应新时期的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程序 所有培训需统一报送培训计划,计划外培训原则上不予受理。培训计划每学年报送一次,由人事处下发通知组织统一报送。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按照当年培训计划执行。 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部)汇总人员名单与相关资料,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并将结果反馈至各二级学院(部)。 (四)培训人员须到人事处登记,履行请假手续。 二、组织管理 (一)教职工根据培训通知按时参加培训,服从组织单位安排,认真学习,做好培训记录。 (二)相关人员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材料,并向所在部门和派出部门汇报,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培训文件、学习资料、照片等交派出部门登记,培训材料不得由私人保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凡参加海外培训与国家级培训人员,时间一周及以上的应向全校教职工或学院(部)作学习汇报。 (四)外出学习培训未经领导同意而私自缺席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五)外出学习培训一律不得带家属子女同行。 (六)外出学习人员自觉维护形象,不得做有损于学校声誉的事。 三、其它 本规定适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的来文通知,以及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正规学会、研究会等,不包括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邀请、通知,不包括以公费旅游为目的各级各类会议、活动通知,协会、学会等营利机构举办的培训等。对于无实际意义的报告会、研讨会等,一律不予审批。 附件: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短期培训进修申请表.doc
人事处(教职工发展中心) 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