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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9    浏览次数:

《长沙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一、起草背景

为统筹做好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起草了《长沙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一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2003年,我市出台《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内容已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逐步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中央、省属驻长国企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预计五年后,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将接近100万人,亟需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提升街道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能力,确保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稳定。二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2020年6月30日之前,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将有15万多退休人员移交到我市。《办法》从制度上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做了具体明确,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至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企业轻装上阵,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更加高效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三是强化退休人员服务的重要保障。通过创新社区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化、均等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整合社会资源,满足退休人员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让他们更公平、更全面地共享发展成果。四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有效方式。2018年起人社部全面取消养老金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办法》通过整合各类资源,让退休人员在无形中、在服务中随时认证,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在认真总结我市历年社会化管理工作经验,系统学习领会中央、省和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最新政策和精神基础上,向外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同时深入区县(市)、街道、社区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办法》初稿。通过座谈研讨、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部分用人单位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后通过,于今年4月1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六条,分十一个部分:总则、工作职责、人员机构、经费保障、移交管理、活动场所、退休人员权利和义务、管理与服务、信息和基金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

说明文件出台的目的与意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二)第二章 工作职责

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解决社会化管理工作“谁来管,管什么”问题。同时也明确在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原单位仍然是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主体。

(三)第三章 人员机构

明确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机构及人员组成,将工作落实到具体机构、具体人员。

(四)第四章 经费保障

明确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标准,确保有充足的经费来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并且对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政府购买社会化专业服务这方面进行了补充。

(五)第五章 移交管理

明确了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在“人员、档案、组织关系”三方面的信息登记和移交程序。实现由“单位人”到“社会人”的管理与服务方式的转变。

(六)第六章 活动场所

对退休人员在基层街道、社区的活动场所做了说明。

(七)第七章 退休人员权利和义务

明确退休人员在纳入社区属地化管理后,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八)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事项和内容,基层服务机构对管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了可供操作的依据。

(九)第九章 信息和基金安全

在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托前沿信息技术非常重要;在维护信息和基金安全方面,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第十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第十一章 附则

明确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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